以案普法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有争议法院应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尊重子女意见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郭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互不相让,高某要求子女均由自己抚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高某诉至汝州市法院。
调解结果
汝州市法院庙下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强伟经分析研判认为,此案关系孩子的健康成长、亲情关系的赓续,不能只是简单作出判决。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法官联系了原、被告到庭,被告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双方在现场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得知双方子女均已满8周岁,承办法官征询了双方子女的意见,子女均表示他们更加适应从小到大的生活环境,愿意继续跟随父亲和爷爷奶奶生活。
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与原告沟通,希望其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多加考虑,原告最终同意由被告继续抚养孩子,被告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父母离婚,和子女的法律关系未发生改变,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离婚当事人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抚养权问题,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轻父母感情破裂对子女造成的伤害。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