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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的犯罪系列5敲诈勒索罪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3点击:67

案例1: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王某预谋以捉奸的方式敲诈他人,先由被告人曹某对通过手机添加的已婚中老年男性微信好友进行勾引诱惑,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冒充曹某的丈夫,殴打被害人的微信好友,并威胁、要挟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作案二起后,被告人王某又联系被告人刘某加入,仍然由被告人曹某勾引微信好友发生性关系,再由被告人王某冒充曹某的丈夫,被告人刘某冒充王某的战友进屋捉奸,敲诈钱财。三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危害一方,共同对被害人威胁、要挟,敲诈勒索钱财,连续作案三起,其中一名被害教师因不堪滋扰,在被敲诈勒索20万元人民币后企图割腕自杀,虽经救治未直接造成死亡后果,但终因心理压力过大和诱发其他疾病导致于次日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被告人曹某、王某敲诈勒索5起,敲诈勒索累计金额为539000元(既遂362000元,未遂1770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累计金额339000元(既遂332000元,未遂7000元)。被告人曹某、王某二人共得款347000元;被告人刘某得款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王某、刘某预谋以捉奸的方式敲诈他人,多次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且一名被害人因不堪滋扰,在被敲诈勒索20万元人民币后曾割腕自杀,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案例2: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在网上与被害人龙某结识后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与龙某微信视频聊天时将龙某的不雅照片截屏保存到自己的手机内。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因无钱归还网贷要求龙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被拒绝,被告人王某遂以向龙某家人和所在单位公开二人的婚外情关系以及将龙某的不雅照片邮寄到单位进行要挟、恐吓,要求龙某给其人民币3.5万元。2020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将一空快递盒寄往龙某所在单位,并向龙某声称该快递内有两人之前的不雅照片,并通过微信将两人之间的不雅照片发送给龙某进行威胁。2020年11月5日,龙某因不堪威胁被迫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人民币7557.12元。被告人王某获款后以钱不够为由继续威胁龙某,要求必须再向其转账人民币27000元,龙某便邀约被告人王某当面谈判解决。2020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站楼与龙某谈判时被民警挡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隐私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龙某已付款人民币7557.12元,该部分属于犯罪既遂;收到该款后被告人王某继续要求被害人龙某付款人民币27000元,该部分由于其意志以久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王某退赔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向他人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恐吓),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