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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30点击:16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夫妻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的缓冲时间。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明确规定,相应民政部对离婚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发证。

离婚冷静制度实施一年了,很多人不知道,离婚冷静期对办理离婚的影响。那么今天我们就梳理一下。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共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01、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2、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由此可知,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前提是协议离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第一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当即准予离婚,而是受理申请,让双方在三十日后再来领取离婚证。在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