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化完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对降低冲动离婚率、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同时,针对制度存在的现实操作问题,我们应理性对待和分析。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和期限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协议离婚,并未包含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即夫妻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只能选择向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此时,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审理的方式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双方有无过错等情形,决定是否同意离婚,起诉离婚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设置为三十日,这个时间对于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而冲动轻率离婚的夫妻来说,足够使双方冷静下来,并通过沟通化解矛盾,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冲动离婚的现象。比利时、瑞典、奥地利等国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六个月,法国、葡萄牙为三个月。过长的冷静期容易成为阻碍个人婚姻自由的因素,反而徒增当事人离婚的诉讼压力和成本。比较之下不难看出,我国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还是较为合适的。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程序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夫妻双方均愿意离婚;
二是夫妻双方已就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三是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四是经过法定期间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离婚。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登记的方式离婚,应首先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的协议并签订书面文件,之后夫妻双方应拿着离婚协议书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而根据民法典107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后,不会立即发放离婚证,而是告诉双方受理离婚申请后有三十日的冷静期,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已申请的离婚登记。若冷静期过后夫妻双方仍执意离婚,还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再次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
同时,民法典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此时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未申请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所以,夫妻协议离婚的,必须2次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符合法定期限要求时,方可离婚,领取离婚证。因此,现行的协议离婚程序实质上会经历5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
离婚冷静期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仅有框架而缺少具体的落实和配套措施。
(一)离婚冷静期缺乏例外情形的规定
虽然民法典第1077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但并未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即当遇有家暴、虐待、转移财产或恶意增加夫妻债务等情形时,是否还要适用离婚冷静期?虽然实践中发生家暴的当事人基本是以诉讼途径离婚的,但并不排除有协议离婚的可能。因此,对于因为遭受家暴、虐待而申请登记离婚的,是否还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就值得商榷了。另外,如果因为申请登记离婚,而在冷静期内遭受到报复性家暴的,以及在冷静期内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或恶意增加共同债务以及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终止离婚冷静期,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适用期限,缺乏弹性规定
我国对冷静期采取统一的固定期限,这种设置未区分离婚理由、婚龄长短、有无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等情况,缺乏必要的弹性。对于婚龄较短或不曾育有子女的年轻家庭,因其发生冲动离婚或轻率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由于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少,实行30天的冷静期较为合适。但对于婚龄较长或者已育有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父母离婚后必定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回想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初衷,其目的是降低离婚率,尤其是冲动型、轻率型离婚率,维护家庭关系稳定,防止冲动离婚后又后悔的情形,而就我国目前离婚冷静期一律适用三十日来看,对实现设置该制度的初衷和目的而言,稍显乏力。
(三)缺乏配套制度和措施
任何制度的设计、实施,不能仅靠几个条款来支撑,还需要一系列相配套的规定或措施保障制度落实。我国离婚冷静期刚实施不长时间,还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在冷静期内缺少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的介入、缺少对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咨询及心理疏导,缺少资产非必要转移限制及家事代理权的限制等。
对我国离婚冷静期
优化完善的思考及建议
(一)增加规定离婚冷静期适用的例外情形。我国可借鉴韩国的规定,将家暴情形通过但书的方式,排除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可以增加规定冷静期终止的情形,即当冷静期内出现报复性家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或恶意增加共同债务、藏匿未成年子女、滥用家事代理权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时,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冷静期,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不同情况设置弹性冷静期,对此可做如下区分:一是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婚龄较短且无子女,则适用普通的冷静期三十日;二是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婚龄较长且无子女或子女已经成年,这时夫妻双方提出离婚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对此可适当缩短冷静期;三是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育有未成年子女,且是初次提出离婚申请的,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适当延长冷静期,让当事人较为充分考虑个人情感问题和家庭关系问题。
(三)完善冷静期的配套措施,建立冷静期内的离婚教育和心理疏导机制;成立专门的婚姻家事调解办公室或委员会,在冷静期内的调解中,可为夫妻双方提供较好的心理疏导和婚姻指导,促进双方有效沟通并尽可能修复、维护婚姻关系,避免双方因一时冲动而离婚。如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夫妻双方矛盾较深或不可调和,可为当事人之间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建立冷静期资产转移限制制度,限制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权,在未获他方授权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他方名义实施民事交易行为,对外不产生家庭债务。(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王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