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诉讼
问:起诉离婚被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原告是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还是一年后再提起诉讼?
答:《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法典》规定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又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何理解?
因为《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规定了针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什么时候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也就是六个月后,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民法典》是实体法,其规定了针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后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即人民法院认定该情形下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因:在编纂民法典征求意见过程中,司法部门普遍反映,在审判实践中,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议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分居情况作为认定可否离婚的依据之一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立法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吸收了这一建议,所以《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中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属于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这一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有利于审判实践工作的展开,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久拖不决的离婚案件。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婚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这种情形仅仅符合起诉的条件,但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是一个待证事实,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觉得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从而可能法院会再次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这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