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旧债该谁还?
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
记者 谭明 实习生 卢治达 通讯员 侯仙婷 顾关
案情:旧债到期,借款方却已离婚
去年11月中旬,老李因经营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小金借了8万元钱,并出具了一张以自己与妻子刘某共有产权的房屋做债务担保的借条。当时约定了月利息为0.4%,借款的期限是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2月中旬。
债务到期后,今年3月下旬,小金找到老李,要求其偿还借款。由于老李当时资金紧缺,便约定推迟两个月还款,为此老李还特意在借条上作了注明。但是两个月过去,老李仍没钱还款。
时隔数日,当小金再次找来时,却发现老李不见了。于是,小金将老李以及其妻子刘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俩共同偿还8万元债务以及利息1920元。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宗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均担责
法院依法传唤老李、刘某出庭,但庭审当天老李与刘某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未答辩及提交证据。法院还发现,就在小金为老李延期债务时,老李在今年4月下旬,已经与妻子刘某离婚。于是,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小金出具了老李当时签署的借条以及老李、刘某的房屋等产权登记证明。小金认为,老李在向自己借款时,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这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老李与刘某在离婚时,双方曾在离婚调解书上约定,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刘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否应与老李共同清偿本案的债务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的妻子刘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老李以个人名义向小金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小金有权要求老李、刘某共同清偿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李、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小金借款8万元元及利息1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