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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前妻生活扶助费的条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2点击:13


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每月给付女方生活扶助费2000元,不到一年,男方又主张撤销该约定,法院会支持吗?

下面来看一起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姚红梅法官审理的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女)于200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7月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刘某某每月支付给田某生活扶助费2000元,自2023年8月份起至2032年7月份止。原告刘某某于2024年5月诉至法院,称其生意经营不善已负债,现在外务工,每月工资4000余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田某扶助费的约定。

被告田某辩称,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刘某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给付生活扶助费的调解协议,刘某某目前经济状况良好,应按照协议继续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被告于2023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均自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按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刘某某仅口头陈述其经济状况恶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刘某某主张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第二项财产处理中关于“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生活扶助费贰仟元整,自2023年8月份起至2032年7月份止”的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刘某某庭后申请撤诉,愿意继续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负担、子女抚养等内容协商一致达成的解决方案,《离婚协议》中记载的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可任意撤销某项条款,既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给原配偶及子女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刘某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恶化,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文字: 韩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