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非本人签字但对方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应确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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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家具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某,精品家具经营部已于2023年3月27日注销。审理中王某某认可其为经营者并承继相关权利义务。精品家具经营部曾在××设置卖场,2021年4月,杨某某在名家家具城精品家具经营部购买家具,杨某某已付清货款54000元。
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将有质量问题的家具更换新的并保证新家具的质量,并退2,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3.依法支付杨某某因本案聘请律师的费用4,300元。
审理中,杨某某陈述所购家具包括大柜2套、木床2个(一个1.8米*2米,一个1.5米*2米)、床头柜2个、写字台1个、电视柜1个、木沙发1个、圆桌1个、椅子7把、书柜2个、方凳2个、椅垫2个。王某某表示床头柜2个系赠送,杨某某不予认可系赠送。杨某某表述方凳2个,王某某表述为花架,但双方均认可是赠送。杨某某提供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张,该投诉单载明,登记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时间:2021年10月25日,姓名:杨先生,涉及主体信息名称:东方宝鼎,争议发生时间:2021年10月25日,消费金额:54000元。该投诉单另手书记载,11.12调解,双方认可换家具并退2000元。王某某对“调解,双方认可换家具并退2000元”不予认可。杨某某申请调查令,请求被调查单位确认投诉单原件存于被调查单位并确认记载相关事项真实。××街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年6月26日回复:1.编号为21120X X X X X的《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原件存放于我处。2.在编号为21120X X X X X的《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中工作人员手动记载的相关事项为真实。
审理中杨某某认为家具质量不合格并申请鉴定,因本市没有相关鉴定机构未能鉴定,杨某某表示其未能查询到外埠鉴定机构,表示不再申请鉴定。王某某一方表示如杨某某申请鉴定,其同意鉴定,但王某某不申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本案中杨某某与精品家具经营部系买卖合同关系,精品家具经营部注销后,经营者王某某承继相应的权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请求换货是否应得到支持。杨某某购得家具后认为存在问题向市场监管机构投诉请求解决是正当的维权行为,根据杨某某提供的投诉单,清楚记载“调解,双方认可换家具并退2,000元”,且市场监管单位确认“工作人员手动记载的相关事项为真实”,应当认定杨某某与精品家具经营部就退换家具达成一致。现杨某某请求更换家具并退还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且无论是否为赠品,一并退换。根据王某某的陈述,能否退换不能确定,为维护杨某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王某某无法履行退还家具的义务,则王某某应退还杨某某货款54,000元。
杨某某请求支付因本案聘请律师的费用4,30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王某某将杨某某购买家具(大柜两套、木床两个、床头柜两个、写字台一个、电视柜一个、木沙发一个、圆桌一个、椅子七把、书柜两个、方凳两个、椅垫两个)退换(退换需保证原家具式样、尺寸、材质等,退换须在杨某某现家具存放处进行,运输、搬运等费用需由王某某承担),并退还杨某某2,000元;如王某某到期无法履行,则王某某退还杨某某货款54,000元,同时杨某某返还前述家具(运输、搬运等费用需由王某某承担);二、驳回杨某某其他诉求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杨某某与桃源阁家具经营部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桃源阁家具经营部注销后,经营者王某某承继相应权利义务,其作为出卖人对所售家具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根据杨某某提交的照片和视频均显示案涉家具存在明显裂纹,且就家具质量问题杨某某在收货后不久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而王某某作为出卖方未提交案涉家具质量合格证明及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相应证据,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书,家具经营部同意为杨某某更换家具并赔偿损失,故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案涉家具存在质量瑕疵,王某某应该就其出售家具的质量瑕疵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在市场监管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王某某应承担案涉家具的更换及退款义务,如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履行,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应退还相应货款,同时杨某某返还案涉家具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王某某主张其所经营家具经营部并未在调解单中签字盖章,且参与调解人员并非经营部员工的上诉理由,二审认为,市场监管机构已经确认双方就退换家具及退款金额达成一致,即使参与调解人员并非桃源阁家具经营部员工,其代表家具经营部参与调解,王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参与调解人员具有代理权,王某某作为销售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