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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成功签署的离婚调解协议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4点击:12

原告:温某峰,男,汉族,19**年10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6室,公民身份证号35********0035,联系电话1********5。

被告:董某峰,女,汉族,19**年9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6室,公民身份证号3*********020,联系电话18******0。


原告温某峰诉被告董某峰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温某峰与被告董某峰离婚。

二、对原被告双方共有的财产作如下分割

1、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子一套(房屋坐落思明区*******6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国土房证第*****83号)现登记在被告董某峰名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拥有,各享有50%份额。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双方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该房屋以不低于750万元价格出售,双方共同作为卖方签署售房合同,购买方的购房款分别支付到温某峰和董某峰银行账户,双方均分房屋出售净值款(扣除房屋销售有关税收和费用)。董某峰应积极配合房屋中介看房等。三个月内无法出售的,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执行拍卖(如无法由法院执行拍卖的则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双方均分拍卖后净值款(扣除拍卖相关费用后)。原告温某峰出售房屋时应将出价最高的价格告知董某峰,董某峰反对的应按该最高价格购买或另找他人以不低于该条件购买;董某峰拒绝购买或又不找他人以不低于该条件购买的,由此导致进入房屋拍卖程序,并最终使温某峰分得款项减少的,对于减少部分董某峰应现金贴补温某峰。

2、********车位一个(不动产权证书闽2018厦门市不动产权第******3号),进口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车辆行驶证号: W******995),均归属于被告董某峰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衣物、首饰品等归各自所有;********6室的家电、家具等由董某峰所有或出售房屋时一并出售给购买方(一并出售的,不另外补偿款项与董某峰)。原告温某峰喜欢集邮,所有集邮册(包含婚前和婚后的)归属于温某峰。

4、双方各自其他银行存款,各自名下理财产品,各自股票账户资产,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等个人账户余额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名下的对外债权也归各自所有。

5、双方无共同债务,也无共同的债权。各自名下的债务、债权由各自承担和享有。

三、女儿温某雅读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医疗等费用(以发票、收据或学校文件为准)原则由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担。温某雅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温某峰暂承担每月1000元;确实不够的,根据温某峰经济能力等酌情考虑增加。

四、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原告和被告对前述内容已经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和遵守。双方同意本协议一经签字即生效,双方为此予以签名按印确认。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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