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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撤销的已达成的调解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0点击:13

中国商务新闻网-法治讯:(通讯员 尹业红)2005年任某与张某两人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出生。2016年3月 任某以自己与张某因性格、志趣不同,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审理中,经法院调解任某与张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由任某抚养, 儿子在于田县就读至小学三年级。调解书生效后的第二日,任某将儿子送到老家。张某得知之一消息后,以任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 法院撤销该调解书。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能要求撤销调解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 的,应当再审。”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而不是申请撤销调解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 审。”任某与张某的调解书属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张某不能要求法院将已生效的调解书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