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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可以对抗第三人债权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1点击:2

项秦律师 作

【案例导引】①曹某与秦某于2020年结婚,婚后女方独自经营微商。后因女方经营错误,对外欠账30余万元。债权人起诉要求曹某与秦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现曹某欲起诉秦某离婚,双方经调解债务全部由秦某负担。那么该调解书可以对抗债权人吗?曹某是否还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呢?②陈某与程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双方于2017年共同借款用于买房。2018年程某起诉离婚,最后调解全部债务有陈某负担。那么,债权人还能起诉陈某、程某承担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案例①中,曹某与秦某经法院判决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时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理论上仍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双方经过调解由秦某承担全部债务,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曹某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曹某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秦某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案例②中,虽然陈某与程某经调解由陈某负担全部债务,但是该离婚调解书仍然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债权起诉要求陈某、程某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程某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陈某追偿。


所以,无论是债务承担的判决在前然后离婚,还是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离婚的协议或调解书或判决书虽然有法律效力但具有相对性,只是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仍然有权主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