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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6点击:66

《民法典》的第1077条,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那么什么是怎样理解该制度呢?且听董律师慢慢分解该制度:

一、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协议离婚

这就意味着,目前只有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情况,才适用该制度;

注意:目前去法院诉讼离婚并未设置离婚冷静期。

二、法条中的两个“三十日”分别代表了什么?

1.夫妻双方第一次去民政局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后,30天内,任何一方感觉后悔了,都可以单方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

2.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撤回的手续,又一个30天内,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去民政局申请发放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三、目前诉讼离婚是否设置了冷静期?

1.《民法典》在诉讼离婚阶段暂时没有规定冷静期,换句话说法院离婚尚不适用30天冷静期的规定;

2.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了如果离婚当事人同意,可以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也就是说诉讼领域中设置离婚冷静期正在一步步的尝试中。

四、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否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律上的自由是相当自由,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所以该制度的设置并非是与离婚自由背道而驰。

其次,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为家庭的稳定起到了缓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