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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不开的夫妻扶养义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1点击:12

一、案件引入

何梦(男,化名)与吴小荣(女,化名)2010年在外务工相识相恋,一年之后登记结婚。两人婚后与何梦父母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由于婆媳之间矛盾重重,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3月6日,何梦以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且吴小荣经常在家闹事、导致全家不得安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吴小荣离婚,自己抚养孩子,吴小荣承担抚养费。吴小荣父母得知何梦的起诉消息后非常气愤,认为女儿婚后长期受到何梦母亲欺负虐待,但何梦一直偏向母亲才致使夫妻感情不好,最终导致吴小荣患上精神病,何梦一家应对此负责。并且女儿患病之后,何梦不仅没有进行积极治疗,反而将其送回娘家后不闻不问。

收到起诉状后,吴小荣的父亲在办案法官的指导下,向法院递交了吴小荣患有精神病的诊断证明及安陆、广水两地的孕检报告。同时向法院表明为了有利于吴小荣治病,同意何梦的离婚要求,但对方必须给予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何梦对吴小荣怀孕真实性表示怀疑,要求女方打胎。由于双方调解条件差距太大,法院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为打消何梦疑虑,法院组织双方家属,同时另外邀请何梦两位亲属,共同确定一家医院对吴小荣怀孕情况进行确认。后在何梦家属的劝导下,2014年4月16日双方就打胎一事达成一致:双方均同意打胎,由何梦负担相关费用。2014年5月9日,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由何梦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3、何梦一次性给付吴小荣经济帮助费72000元。为确保两次协议的履行,双方约定何梦当即将钱汇至法院帐户,吴小荣引产后领取执行款,双方签收调解书。

2014年6月,病情有所稳定的吴小荣依照双方协议行引产术。但何梦在得知吴小荣引产后,以各种理由对离婚协议提出反悔,拒收调解书,要求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经何梦亲属做工作,2014年7月31日,何梦主动找到法院,同意按原协议离婚。双方于2014年8月1日领取调解书。吴小荣于当日领取何梦经济帮助费72000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女方吴小荣患病怀孕,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男方不承担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弃病妻于不顾,且在离婚时态度强硬,不仅不愿给予女方经济帮助,还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要求女方打胎,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女方权益并落到实处,在调解时,承办人一边从法理上对其施加压力,一边发动其代理人及身边通情理的亲属多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在财产分割时为女方争取尽量多的经济帮助费。同时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承办人在调解时要求男方将约定给付女方的钱款先行预存在法院账户,确保了后期能够执行到位、履行无忧,最终女方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如男女双方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时,妇女首先要敢于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因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问题上,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但由于生育与女方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妇女掌握相对较多的主动权,可以明确表明自己的生育态度。

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的要求,女方首先要明白自己在怀孕期间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却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因此,女方可以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选择离婚。同时可以请求居委会或村委会、妇联等组织进行调解。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妇女遇到类似吴小荣身患疾病而丈夫何梦弃之不理的情况,则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男方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其次可以请求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再次可以向当地妇女组织如妇联寻求帮助;最后,若调解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男方在经济上给予补偿。但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此类诉讼中,妇女首先在诉求中要提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应该受到倾斜保护。然后注意保留患病、治病的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再次注意收集家庭财产信息,防止男方故意隐瞒财产或转移财产损害自己的利益。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胡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