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达到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离婚标准
【基本案情】
李某与肖某相识于2016年年底,经过短期交往,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年底,双方在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于2018年2月生下婚生子李小某。
婚后不久,两人由于各种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发展至后期,女方更是长期在娘家居住,双方感情已经破裂。2019年10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底,法院开庭审理李某、肖某的离婚纠纷,肖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参与诉讼。2020年1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肖某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发现肖某已将自己电话、微信拉黑,致使李某无法联系肖某,李某每次去肖某家探望儿子时,肖某也是借故不见面,不得已情况下,李某委托律师联系肖某,协商双方离婚事宜,后双方约定去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2020年3月2日,双方在律师组织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令李某愤怒的是,李某于当天发现肖某居然在夫妻长期分居期间怀孕了。
虽然肖某在《离婚协议书》承诺自愿协议离婚,婚生子李小某由女方抚养,并且离婚后由肖某一人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考虑到此种约定并不能阻止肖某后续反悔向李某追讨孩子抚养费。李某决定不协议离婚,坚持走诉讼离婚途径。
2020年4月中旬,律师代理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李某了解到肖某已于2020年6月生下孩子,由于肖某住院时没有说明与李某的关系,故李某本人去医院调取肖某的入、出院记录时遇到困难。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并凭律师调查令向肖某住院生子的医院调取到了肖某的入、出院记录。
2020年7月,本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肖某当天又未到庭与诉讼,庭审过程中,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出示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其中律师向医院调取的肖某入院记录记载,肖某婚姻史自述为未婚,男朋友为甘大某等记录,此份证据成为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关键证据。本案于2020年8月审结,法院最终认定李某、肖某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肖某每月支付1500元给李某作为孩子抚养费。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感情是否达到“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离婚标准?
【裁判要旨】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本案中,根据被告住院自述婚姻史时称男朋友是甘大某的情况,结合被告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均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发表答辩意见的行为,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生子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以前述情况为新情况、新理由在前案判决作出后尚未生效时即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义务,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简介
邓五英 律师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婚姻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长年为多家公司、企业担任财务管理、税务策划工作。执业以来,通过每年办理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案件从起诉立案至案件执行程序的办案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劳动工伤赔偿争议及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