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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裁判规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7点击: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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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79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本条沿袭了《婚姻法》第32条的内容,明确了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即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条第2款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信· 裁判规则

1.法院应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对于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案件不予判离——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院在审理老年离婚案件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判离婚;但应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若经过双方共同努力,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不予判离,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2.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赵某花与杨某良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3.夫妻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经沟通交流可消除的,可判断为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因沟通较少,影响双方感情,发生矛盾,双方均无不良恶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矛盾可以消除的,法院可判断为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予离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4.法院处理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的离婚案件时,不应轻易判决离婚——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院在审理年轻夫妻离婚案件时,应当注重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应注意给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5.离婚诉讼中,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且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予判决离婚——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且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予判决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13日第3版

6.经两次起诉离婚后仍未能和好,且又起诉离婚的,证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陈某诉任女士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经两次起诉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一方再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25日第3版

7.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宋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双方分居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照顾女方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

案号:(2020)沪02民终1109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3月9日

8.夫妻感情基础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的,法院不准予离婚——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双方感情基础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影响夫妻感情,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于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准予。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89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4日


法信▪司法观点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条件

本条(《民法典》第1079条,下同)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间的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1页。)


法信▪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