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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法律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6点击:68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中新出现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077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本离婚律师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起诉离婚并不适用。
其次,该规定确立了关于协议离婚的一个新程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提出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并不直接办理离婚登记,而是开始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的时间的计算。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的均可以撤回申请。虽然法律规定是反悔不同意离婚,但其实由于其它原因,比如对于子女抚养或者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议等均能以不同意离婚为借口而撤回申请。
与此同时,即便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撤回申请,也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共同前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否则,超过第二个三十日后仍将视为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分析完上述协议离婚的新规定后,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其实有两段时间,第一个三十日从递交协议离婚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二冷静期则紧跟着第一个期限,在第二个冷静期内,如果一方反悔,仍然可以用不配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消极方式而让离婚登记申请被视为撤回。在法律上这叫意思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