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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后能否反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52


由于房屋价值巨大,很多准备离婚的夫妻均无力在获得房屋的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款。由此导致双方就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僵持不下。于是,有些夫妻便想到了一种折中方案,即共同约定将房屋共同赠予给孩子。然而,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又有一些当事人后悔,拒绝承认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像这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的约定在离婚后能反悔并撤销吗?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婚后所购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一套赠与给孩子。然而,离婚后没多久,男方便反悔,并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约定。对于男方出尔反尔的行为,女方非常气愤,于是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驳斥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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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离婚协议。除非有法定可以撤销的理由,否则任何一方均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由于本案中房产的赠予是与男女双方的离婚问题牵连在一起的,且属于附道德义务的赠予,所以不能如男方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地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来否认协议的效力。

另外,离婚协议中双方共同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的行为是双方处于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双重考虑。假设双方无法就房屋赠与给孩子达成一致,则很可能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如果允许一方假意接受对方的财产要求,哄骗对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再推翻离婚财产分割约定的话将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背。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的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只能面对败诉的结果。

由于案情并不复杂,法官仅开了一次庭便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