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杨女士离婚纠纷一案
刘先生与杨女士离婚纠纷一案
刘先生与杨女士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杨女士于2012年5月6日登记结婚,至今未育。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到2016年10月才回家。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与婚姻关系相关内容:2012年5月份,双方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后两人感情不和,为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议制定以下条款:一,拆迁安置房没领到前,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赔偿对方财产损失十五万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甲、乙双方签字后,双方各承担夫妻的责任,房子领到后,在卖出,双方结清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于2017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了,如调解无效,应给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从2012到登记结婚仅经两年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自2014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2年多,婚姻关系的实质已丧失。且根据双方签订订协议书显示,原、被告之间婚后感情不和,互不承担夫妻的责任,感情实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原、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在分到拆迁房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但我国婚姻法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男女双方不仅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原、被告之间关于结婚的限制性约定显然束附了双方提出离婚的自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刘先生与杨女士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