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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大成珠海律所丨妻子拒绝生育闹离婚丈夫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7点击: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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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孩政策的开放,生与不生成为一些夫妻争论的话题。最近有这么一个案例,妻子因拒绝生育被丈夫一纸状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王某离婚后,带着与前夫的女儿再婚嫁给李某。本想着婚后能再生一儿半女的李某后来得知,妻子王某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为此,李某和母亲要求王某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拒绝。不过王某对李某承诺,会和他白头偕老。李某转念一想,觉得两人感情关系正常,有王某这个承诺,心里也就暂时踏实了。可到后来,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妻子王某还曾两次起诉李某要求离婚,但法院认为夫妻两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驳回了请求。

这么一闹,李某觉得王某多次起诉离婚,背弃了当初的承诺。拒绝生育,导致他现在还没有自己的子女。于是便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王某有生育的自由,并且李某年老后可以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用担心老无所养,遂驳回李某的请求。


为何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请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据此,李某及其母亲要求王某恢复生育能力,王某是有权拒绝的。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男女双方都有权享有,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一方不能以对方不行使权利,而认为其侵犯自身权益并要求赔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解释还规定,夫妻双方因为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后,可被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女性中止妊娠予以充分的自由,也不会因此向男方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的,一般不是原则问题上的情绪冲突,很快就会和好如初。若夫妻双方在重大性、原则性问题上出现分歧,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就可能会被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首先从事实上判断。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能否和好这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是自由交往结婚,还是被强迫的;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建立婚姻关系,还是迫不得已的等等原因。

婚后感情主要是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生活和感情状况,是否履行双方家庭间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性格习惯是否相契合等综合分析。

离婚原因主要看是:是小打小闹的矛盾还是原则性问题上出现裂痕,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等。能否和好也关系到夫妻关系是否走向终点。若通过调解双方都有和好的意愿,是最好不过的;若无意愿且设法让双方无法重归于好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最后从法律上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几种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

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还列举了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14种其他情形,比如草率结婚,难以共同生活;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等等。通过参考该意见,可以更好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继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作为李某的继女,法院认为,李某可以在年老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那么,王某的女儿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关系。

也就是说,继子女是有义务如对待亲生父母那样赡养继父母的。不过,是否应当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主要是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规定中所明确的“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一般来说,受抚养教育主要是继父母在生活、经济和教育上的照料供养。因此,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才能要求赡养,继子女也应当履行义务。


和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并互相理解、包容,这样才能避免冲突,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