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当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下篇
法律虽然规定了可参照适用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却很难对症使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标准高。比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项,有的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配偶有第三者,有没有同居不清楚,但是就认为光这一点足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了,到了法庭还是没办法离婚。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对婚姻的背叛按过错程度由浅入深依次为:偶然的出轨行为;有婚外情但没有共同居住;有婚外情并且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确实属于最后两种情况,但证据搜集上的困难使得很多当事人无法运用该条文主张夫妻感情破裂。
再比如家庭暴力,法律上规定的是“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那就有“打的轻”和“打的重”之分了,这个标准很难掌握。曾有一起婚姻案件,女方被男方打成耳膜穿孔,法院都没有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可见法院对于这条规定的把握是很严格的。
第二,举证难。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实践当中是非常难证明的,当事人要寻找证人证言,还要有录音录像等实物证据,这对于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都难以采集。分居满两年在实践中也很难证明。如果当事人在分居后前往外地工作生活,我们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外地工作证明,租房合同,暂住证等,可是如果回到父母身边生活,父母亲或家人的证言证明力显然是不够的。
第三,没有普遍适用性。绝大多数人要求离婚的理由很简单,就是过不到一起了,也没有第三者,没有家庭暴力,没有赌博吸毒,甚至连共同生活一个月都不到,更不要说分居满两年。如果严格地按照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办理婚姻案件,那么绝大多数当事人岂不是都离不了婚了?还谈什么婚姻自主、离婚自愿呢?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都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除法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但是并非所有第一次起诉离婚都以失败告终,毕竟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法定情形只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表现形式。那么,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呢?
笔者总结了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审查方向和认定的一般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婚姻基础。自主结婚的,男女双方经过自由恋爱、自主结合,这种婚姻一般比较牢固、稳定;半自主婚姻,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父母同意、双方自愿结合,有的还以一定的金钱物质为条件,这种婚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多,感情基础相对较差;封建包办结婚的,违反了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愿,这种婚姻一般牢固性、稳定性较差。
二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婚后没有培养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夫妻生活不和谐,婚姻必然容易出现裂痕。
三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五看有无和好的可能。考察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此外,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
除了以上几项内容,根据司法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上述几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4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对于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否定(这里只能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不能适用),那么第二次起诉时最明智的做法是间隔一年后再起诉,也避免中途起诉再次被否的尴尬局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