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当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篇
(接上篇)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有的当事人两口子吵架,男方打了女方几巴掌,女方报警说家庭暴力,虽然男方动手确实不对,但是这个并不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长时间内的多次、频繁发生。吵架时的动手打人是情绪冲动下的非理智行为,但是家庭暴力已经上升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精神的暴力行为了。家庭暴力的手段多种多样,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对家人不理不睬的“冷暴力”,目前尚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但是如果让家人挨饿受冻、不准回家,或者眼看着家人忍受疾病痛苦不给治病、不给钱花,可能会构成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将该制度作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笔者将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执行》一文中做展开分析和论述。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和家庭暴力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但从法律规定看,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家庭暴力虽然从暴力程度上较一般动手伤人更进一层,但是具有偶发性和间断性的特点,而虐待,不仅从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比家庭暴力更加严重,还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连续性、持久性。虐待行为不能包括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后者的种类更多。
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要入刑的,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的;对年老、年幼、患重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实行虐待的;虐待动机卑鄙的;长期进行虐待等。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扶养”,从广义角度是指一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助供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对同辈的扶养义务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这里“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的当事人问自己的丈夫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完全不给家里提供任何经济帮助,能不能构成遗弃。如果另一方配偶有工作能力,能够承担起家庭开支,尚不构成遗弃行为;如果另一方配偶经济状况也很差,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状况很艰难了,那这种就可能构成遗弃行为。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犯罪。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都是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伤害行为。这种伤害行为是有意为之,不仅对配偶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践踏了对方的人格尊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受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继续,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需要注意,并不是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就一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然赌博、吸毒,但当事人已经改过自新或者有真诚悔改的表现,情况也不严重的,说明该方人员愿意为家庭改正错误,对对方仍有深厚感情。对方能够谅解的,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果恶习屡教不改,完全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分居满2年,是从时间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推断,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离婚相类似,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双方没有任何生活交集和情感交集,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就更谈不上感情可言。这里的分居,仅限于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如果是工作原因导致分隔两地的,不能仅从时间上满2年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司法实务中,分居状态和时间间隔是认定的难点。同住一个屋檐下,即便住在不同的房间、没有任何夫妻生活,仍不属于分居;如果分居期间又短暂地住在一起,再分居的话就要重新计算时间。分居满2年要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开始起算,比较典型的比如夫妻吵架后女方搬回娘家居住开始,可以算作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所以当事人口中的分居满2年,并不一定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满2年,以该条款为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还是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有性犯罪的情况,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或者一方婚后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等等。该项实质是兜底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说明:只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达到法定的离婚标准,经调解无效的,方能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