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
王丽(编)
上文提到,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但很多时候,双方无法就是否要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对其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作出裁判。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些民政局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特殊情形。此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具体如下: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完全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民政局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因此不会受理离婚申请。
同样,法院也不会轻易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遍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要首先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必须以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为前提。
正是因为配偶有虐待、遗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行为,已经不能保护他的合法权利,才需要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请求变更监护人之后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完全丧失对婚姻的感知能力)能够表达想法、那么还是应当依照本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第二,未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结束关系。如果当事人构成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离婚的,民政局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月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不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能在法院起诉离婚。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不以离婚纠纷受理。
对于同居关系,双方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等。
三,境外登记结婚的离婚情形。现如今,跨国婚姻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选择在外国登记结婚,或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而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那么,当事人要解除不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以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就诉讼离婚中管辖问题的确定,《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管辖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外国人离婚的情形。两个外国人在中国不能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方式直接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民政部公布取消24个证明事项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56号,2019年3月29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婚姻登记部门不再办理两个外国人结婚或离婚登记的事宜。所以,两个外国人此前在我国登记结婚或在外国登记结婚,符合我国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相关要求的,只能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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