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了调解笔录还能反悔吗能不能放弃调解律师告诉您
在各方游说下,有的人头脑一热同意调解,开庭时签订了调解笔录,法官说过几天《民事调解书》会送达给双方,记得签收。就在这几天里,当事人回家一想这调解书签的“不划算”,想反悔,找到法官说法官说“签字就生效,不能反悔”,这合理吗?
律师告诉您,签完了调解笔录,在加盖了法院的公章的《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前能不能反悔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法律规定了四种情况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以上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可以反悔的。
其次,审理程序为普通程序时是可以反悔的。
《民事诉讼法》一百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在未签收电子或纸质版的加盖了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前,都可以给法官打电话要求直接作出判决,不进行调解。
最后,审理程序为简易程序时“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为什么律师把“一般”加了引号呢?因该种情况需具备“双方同意”的要件,一般法官会把“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条款写到调解笔录的最后一条,双方直接签字,并不会注意到。但如您希望给自己留有一些余地,可在签订调解笔录时要求法官去掉该条款,则在庭后还是可以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