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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联动品牌建设调解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方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5点击:8

近日,民一庭审理办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2015年,小李和小王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孕有一子。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频繁争吵,导致情感破裂。小李长期外出工作,对孩子和家庭的关心比较少。小王主要负责家庭事务和孩子抚养。小李想要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小李声称在外工资所得的收入均用于个人生活必须以及债务偿还。小王认为小李隐瞒了真实的财产情况。故诉请至法院,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

案件受理后,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从情、理、法多角度向当事人耐心析法说理,从案件事实、风俗习惯、人际关系、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经过承办法官的温情劝解,最终双方释怀,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伦理性、身份性、复杂性等特点的离婚诉讼是家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调解系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亦是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全过程。其主要原因在于离婚诉讼调解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其终极目标是合理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双方均满意的结果,最大限度的平衡、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不仅具有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而且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让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保持较为良好的人际关系,无疑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佳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