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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对离婚事宜又未能达成一致则需要诉讼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7点击:40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事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通过调解或判决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的特征

1、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2、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

3、判决或调解离婚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离婚的必要性:

1、避免夫妻一方无休止的拖延,可以尽早的离婚,开始一段新的生活;

2、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有利,婚姻中不乏存在家暴、冷暴力、外遇等情况,而诉讼离婚则会保护弱势的一方,离婚后也不再会遭受欺辱;

3、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利,不少女性同胞在婚后相夫教子、操持家庭,把自己的一生都奉献到家庭上,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女方可以多分;

4、诉讼离婚后患较小,离婚后纠纷少。

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经审核准予立案,提起诉讼的一方先交纳诉讼费;

3、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离婚案件分承办法官进行审理;

4、收案后,向没有提起诉讼的一方送达诉讼及传票;

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

6、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除外);

7、判决不予离婚的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不服的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