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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7点击:87

离婚诉讼中,为了争取法院一次判决离婚,通常都需要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事实,尤其是在那些不存在家暴、出轨等原则性过错的情况下,因性格不和提出离婚,又遇到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那法院到底如何界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又该提供哪些证据予以证明呢?

一、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什么?

1、同一屋檐下的分室而居,不算分居。

很多当事人简单地认为分居就是分开居住,夫妻不同床就是分居,咨询律师时,往往将这种情况自行归类为分居,直到详细问询时才发现原来说的是同房不同床。这种说法放在日常生活中说不定能够成立,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分居的界定非常严格,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完全不同的地址分开居住,仅分室而居的,通常不被认作分居。

毕竟,分居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夫妻起诉时仍然居住在同一处房屋,说明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当然,有些夫妻确实是因为孩子问题或者经济条件不允许等特殊考量,不得已住在一起,但这并不能成为认定分居的法律因素。

2、分居两地,不代表一定成立分居。

千万不要误以为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分居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分居了,不要忘记法定离婚情形中的分居有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现实中,很多夫妻分居可能是由于一方工作原因,也有可能是孩子教育需要,若是出于感情不和之外的其他原因分开居住,就不能将此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分居的成立,不仅要符合住址上的分开居住,还要符合因感情不和这一前提,导致夫妻二人长期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二、分居多久可以判决离婚?

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关于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以看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符合两种条件之一的,就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方式离婚。

当然,有些特殊情形,即便不满足分居的时间要求,法院也有可能参照案件其他情况,判决离婚。分居虽然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但并不是离婚必备要件,只是说已满足分居条件,判决离婚的概率会大大增高。

此外,经常听到有些当事人咨询时会问分居满二年是不是可以自动离婚??这类问题不知道解释过多少遍了,在这里再一次澄清,离婚必须通过民政局或者法院办理,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

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分居事实?

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场景,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说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这时,另一方却说,双方不存在分居事实,目前只是遇到了感情的危机,并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都是口头陈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官无从知晓真实情况,这时举证责任将分配到提出离婚的原告方,原告需要证明双方已形成分居状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那现实中,都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分居呢?

1、分居协议或其他可以证明分居事实的书面协议:大部分当事人分居时都不会想到签订这类协议,就算想到了对方也不一定配合。如果有,那最好不过了;如果没有,也不用过于担心,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证。

2、租房合同:这是很多离婚案件中常用的证据之一,一方搬出原有房屋在外借房居住,当然可以证明分居事实,最好再附上按月支付房屋租金的凭证,证实证据的真实性。

3、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录像等电子证据:可以提供含有分居事实内容的电子证据,实务中用的也比较多,但切忌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即便内容真实,也不会被法院采纳。

4、证人证言,邻居或者亲朋好友:相比于前几项证据,证人证言多少可能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证明力相对较弱,而且证人通常需要出庭作证,光凭这一点,就可能望而却步了。

除此之外,日常打车、乘坐公共交通记录;外卖、快递等寄取物件记录:水电煤、物业费缴费凭证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间接证据,这些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分居状态,但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证明作用,在没有足够证据时,都可以充分利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