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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68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还贷及财产增值部分要补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5点击:33

一、裁判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刘某1原系夫妻,2016年7月4日经本院判决离婚。三泉路房屋于原告与被告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产权登记在三被告名下。被告刘某1用存款、公积金等支付房款、偿还贷款。原告与被告刘某1离婚时三泉路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故未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三、原告起诉:

被告刘某1支付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三泉路房屋)中原告与被告刘某1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折价款1,175,000元。

四、被告答辩:

被告刘某1、刘某2、杨某辩称,同意对三泉路房屋中被告刘某1公积金偿还及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原告。三泉路房屋系被告刘某2、被告杨某出资购买,被告刘某1公积金偿还贷款142,262.53元,剩余贷款系被告刘某2、被告杨某偿还。扣除被告刘某1婚前公积金余额9,296.63元、补充公积金10,639.29元,并考虑房屋装修系由被告刘某2与杨某出资等因素,被告刘某1同意给原告补偿款为26万元。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三泉路房屋系由被告刘某1婚前与被告刘某2、杨某共同购买,原告与被告刘某1婚后存在共同还贷部分。原告现要求被告刘某1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刘某1婚姻关系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偿还的银行贷款为122,326.61元。考虑房屋价格的增值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本案实际情况,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刘某1补偿原告三泉路房屋共同还贷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27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关于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人民币27万元。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