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可否视为送达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小燕
【案情】
李某与王某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双方因离婚事宜产生纠纷,李某欲诉至法院。若双方的离婚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法官在制作调解书的过程中,因双方发生口角。一方表示不同意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拒绝签收法官向其送达的调解书。
【分歧】
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行为可否视为送达,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行为不影响该调解书的效力,拒绝签收行为应视为送达,将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视频资料拷贝留存,并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行为不能视为送达。调解书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拒绝签收调解书则表明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99条则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9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从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对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原则上是需要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且该调解书需要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情形中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即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当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即签收调解书与否并不影响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的事实,只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则调解协议的内容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
就本案而言,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若双方调解的结果是自愿离婚,而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等同于离婚证,是直接决定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故笔者认为应不属于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法院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其必须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该调解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注: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