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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调解后反悔拒签笔录 现场调查 司法鉴定来助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4点击:17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为减少诉讼程序对抗性,充分发挥当事人处分权的一项优势制度,原本是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发挥当事人主导特质。但面对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拒签笔录的情形,并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形下,该如何“破局”?近日,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便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申请司法鉴定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系同乡关系,原告平日系以承建城乡自建房为主业,2021年初被告欲翻修其家中的房屋,便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被告筹备修建的二层房屋,每平方价格为900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便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告在原告施工期间,共计向原告支付人工费、劳务费等12万元。后因案涉项目在施工前便已被纳入政府拆迁征收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案涉项目并未全部完成前便被拆迁部门叫停。2021年5月4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原告向被告出具施工结算单载明被告欠付原告59000元,但被告以上述结算为原告自行结算,且未全部完成约定施工面积为由,拒绝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双方对案涉项目剩余价值及款项争执不一,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结算单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初步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宁某某向原告石某某支付剩余款项3万元,但在调解笔录制作完成签字之际,被告宁某某却以该调解意见与拆迁部门鉴定报告不一致拒绝签字。为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休庭后法官与原被告一起到案涉项目处进行现场调查,经过现场调查后得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项目的未完工部分价值存在争议,且差距较大,同时原、被告亦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及节约办案周期,承办法官当天便组织双方质证及选取了司法鉴定机构。最终,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剩余工程价值为31228.63元的鉴定意见。第二次开庭之时,被告宁某某同意按照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意见承担该费用,并自愿承担了本案鉴定费用,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