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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慎之又慎的对待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4点击:18

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出于对法院或法官工作所具有的“公信力”之信任,在法院处理相关问题的过程中,会因为法官提出相应的调解建议,便认为该调解建议几乎等同于法院的判决意向,因此,也就随之或者在法官的强势推动下,认为自己应该按照法官提出的相应调解建议,去处理该法律事务,而忽视了在法官调解建议的指导下产生的调解结论,是否真实体现了自己合法诉求的问题。甚至有时还会因为律师建议其慎重对待法官提出的相应调解建议,转向指责律师不能顺应法院和法官的要求。

所以,有必要提醒相关当事人注意的是:

第一,在不诋毁法院或法官工作所具有的“公信力”,并最终尊重当事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的决定之情形下,当事人需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律师才是真正和自己具有同一法律目标的同行人,而法官则是没有必要提出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之调解建议的。因此,法官提出的相应调解建议是否能够最大化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当事人慎重考量的问题。

第二,如果当事人选择尊重法官提出的相应调解建议,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那么,该调解结果,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当事人在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以后,当事人不仅是不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上诉的,而且,除当事人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调解书》的内容明显具备“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违背合法原则”之情形以外,当事人想针对《调解书》申请法院再审本案,那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不诋毁法院或法官工作所具有的“公信力”,并最终尊重当事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的决定之情形下,当事人必须慎之又慎的对待经法院调解,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