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相关理解及分析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也引起了一些不同的声音。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就有关离婚冷静期进行分析如下:
一、何为离婚冷静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看出“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的是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之间需要离婚的话,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但是离婚登记机关不会立马发给离婚登记证,而是要等到30天后,30天期满后,如果双方还要离婚的,仍然需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离婚,如果到期不办理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期间,就通俗地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二、法律为何会规定“离婚冷静期”?
近几年,我国的离婚数量逐年攀升,而很多夫妻之间的离婚是冲动型的,他们仅仅是一时之气而做出的离婚决定。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只要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相关手续可及时离婚。对于这些冲动型离婚,法律需要规定一定的冷静期,让这些人在充分考虑之后,再决定是否需要离婚,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三、“离婚冷静期”是不是给离婚设置了障碍?
如果在婚姻中一方遭遇重婚、家暴、遗弃等情况,在长达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更是一种折磨。正如前面所述,“离婚冷静期”主要针对的是协议离婚,而其他的离婚方式不受影响。对于存在家暴、遗弃财产分割不统一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同时可以采取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防止转移财产。对于有家暴的行为可以申请司法保护,防止一方冲动伤害自己。所以“离婚冷静期”,只是给那些冲动离婚的人一剂后悔药,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所。冷静期的作用不是为了阻碍人们对于不幸婚姻的解除,只是为了阻止冲动离婚的人,真正离婚的人一个月以后还是能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