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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是多久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6点击:72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30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冷静期届满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冷静期最后一天。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如果是诉讼离婚,比如存在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且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形,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政部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