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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对方不配合办离婚手续只能用这个方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2点击:25

法律知识要点: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然后到民政部门登记即可;二是诉讼离婚,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只得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

就离婚问题,夫妻双方本来已经协商一致,也签好离婚协议书了,准备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方却以各种理由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玩起了躲猫猫,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

另一方此时该怎么办?只能起诉离婚,当双方不能协商办理离婚手续的,也只能起诉离婚这条途径可以选择。

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一方反悔未能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没有什么用了吧?真不这样的,虽然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没有成功办理离婚手续,但离婚协议书有巨大的证据作用。

实务中,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手续办理之前,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尽管一方反悔未成功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不生效,但是离婚协议书的证据价值非常高,他可证明双方曾就离婚问题达成过协议,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即有涉及人身关系,又可能有涉及财产关系,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离婚协议收上签字,可以清楚的表明双方想要离婚的意愿。尽管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未成功办理离婚手续的,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后续的诉讼离婚时,也不能直接采信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但是,在实务中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证据,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对法院的后续判决也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必定会对判决结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甲诉称:刘某甲、郭某冬于2002年相识,于2002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03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于2004年1月25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后因郭某冬长期不回家,两人分居已近一年多且对女儿不理不管,导致夫妻双方关系紧张,刘某甲曾多次与郭某冬沟通,郭某冬不听,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据此,刘某甲起诉请求判令:刘某甲与郭某冬离婚;婚生女刘某乙由刘某甲抚养,郭某冬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郭某冬答辩称:郭某冬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法院查明

刘某甲、郭某冬在2002年年初经他人介绍认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3年7月7日在黑龙江老家登记结婚,于2004年1月25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刘某甲称郭某冬在婚后喜欢赌博,不照顾家庭,小孩基本由刘某甲照顾,同时郭某冬亦抱怨刘某甲工资不高,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开始分房睡,一直协商离婚。

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刘某乙由刘某甲抚养,郭某冬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是签订离婚协议书后,郭某冬一直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干脆不知所踪。因此,刘某甲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刘某甲抚养。

关于双方的收入状况,刘某甲在庭审中称其月收入为8000元左右,而郭某冬在失去联系前的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现在郭某冬工作已更换,刘某甲不清楚郭某冬目前的收入状况。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可以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现刘某甲起诉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女儿一直由刘某甲抚养,且刘某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确定女儿刘某乙由刘某甲抚养,郭某冬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郭某冬可每周探视小孩一次。

据此,法院判决:准许刘某甲刘某甲和郭某冬文某离婚;女儿刘某乙由刘某甲抚养,郭某冬每月向刘某甲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00元至年满18周岁。


律师点评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其中前四种是具体的情形,后一种是兜底的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综合来看 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依法直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的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也是完全参考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所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如果对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有强大的证据作用,一定要注意好好保留才对,对后面的诉讼离婚的成功办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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