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还为第三者一掷千金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近年来,常有夫妻一方出轨并赠予大量财产给情人的事件被曝光,但婚姻存续期间这种“非正常关系”之间的无偿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引起网友的围观和热议。
案例一
何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自2014年4月登记结婚后生活一直和谐美满。但让何某不敢相信的是,就在两人婚后的第三年,也就是2017年开始,杨某与许某确定了情人关系,并自2017年起至2020年止,陆续向许某及许某家人转账93万余元,后许某返还了近20万元,剩余70余万元未返还。
何某认为,杨某向许某赠与的钱款系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害了何某合法权益,并且杨某向许某赠与钱款系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于是何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许某告上法庭。
沛县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其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杨某在与原告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情人许某转账,明显并非基于正常生活需要,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被告杨某与被告许某之间的转款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审理中,被告许某虽抗辩称转账为货款、借款,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根据杨某与许某之间的关系,可认定转账的款项为赠与性质。
关于杨某向第三人许某一转账的21万元,被告许某不认可该款为杨某对被告许某的赠与,第三人许某一述称该款为其向杨某的借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为杨某赠与被告许某的款项,对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杨某赠与许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扣除许某向杨某支付的欠款,判决被告许某向原告返还52万余元。
案例二
张某与李某本是一对恩爱的90后夫妻,夫妻二人在长春从事装修工作,婚后双方育有一子。本应美满幸福的一家三口,却因妻子李某的出轨而产生了不可修复的裂痕。2020年9月李某认识了赵某,因赵某为人风趣还有才华,李某很快就爱上了赵某。当危险的感情产生了苗头,本应立即停止,不可愈演愈烈。但李某却放任自己的欲望任意滋长,最终酿成大错,不仅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李某还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秘密向赵某共转款20余万元,后赵某退回了部分款项给李某。事发后,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查明,李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 2020年9月至 2022年5月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将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向赵某转款共计202048元,收到赵某退回和给李某的转款共计92024元。
沛县法院魏庙法庭审理认为,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有婚外性行为的第三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共有权人有权主张返还。李某向赵某赠与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张某有权追回。故最终判决赵某返还财产110024元。
法官说法
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该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全额返还。
法律不仅是婚姻关系的保护伞,同时也是所有人与人正当交往的保险丝。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维护,而忠诚是婚姻的基础,抵制诱惑,避免不忠,是每个已婚人士必须牢记心中的法则。上述两起案件也告诉我们,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他人婚姻,不仅会遭受道义和良知的谴责,而且会承担“鸡飞蛋打”的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赵天
通讯员 侯明光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