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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最新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7点击:77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此可知,民法典在规定诉讼离婚时,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就开庭审理。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并且达成一致,法院就会以调解结案。如果调解没能达成一致,法院还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婚姻状况已经符合了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如果调解时双方同意不离婚的,法院也不会判离。一方重婚到底能否构成重婚罪,需要根据刑事规则具体判断。法条中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不代表着法院必须准予离婚,而且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分居满两年并且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民法典》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也需要当事人证明分居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这是为了解决很多当事人的困惑,法院判决离婚后要不要再去民政局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呢?在这里,《民法典》给出了答案,不需要!法院的判决产生法律约束力,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自动解除了,不需要再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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