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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我新婚妻子开房侵犯我的配偶权赔钱道歉法院驳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4点击:44

丁某和陈某是一对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小夫妻,他们于2019年领证确定夫妻关系,并在河北廊坊举办了浪漫的婚礼。

可就在婚后不久,丁某逐渐发现妻子的异样。陈某总是以各种理由不回家,不是今天加班,就是明天和闺蜜聚会。

久而久之,丁某对妻子产生了怀疑。而就在两个月后,正值二人结婚两个月纪念日,丁某却发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他在一酒店门口发现了妻子的车。

丁某心想妻子不是说要在公司加班吗?怎么会把车停在这里呢?这其中一定有鬼。

气愤的丁某已经想到了最坏的结果,于是他立刻打电话叫来了帮手准备上楼捉奸。

堂弟丁某超和好兄弟蔡某应声而来,几个人很快就来到了酒店房间,几个血气方刚的男人直接将房间的门踢开。

果不其然,丁某看到了赤身裸体的妻子正和一个中年男人纠缠在一起。

这个男人姓刘,是陈某的同事。眼前的一幕使得丁某受到了极大的羞辱,同行而来的帮手有的拍照录视频,有的则直接上前殴打这对奸夫淫妇。

酒店工作人员闻声而来,为了不影响其他顾客正常休息就报警处理了。民警在了解到案件情况时,准备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尤其是这种桃色新闻,警察就更不便插手了。

于是在进行一顿普法教育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在协议中丁某承诺立刻删除陈刘二人的不雅视频,陈刘二人也决定不追究丁某恶意伤人的行为。

本以为事情就到此为止,但被戴绿帽的丁某终究还是气不过。他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并声称刘某不仅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还造成了自己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向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二十万元。

但奈何这一申请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丁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丁某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新婚妻子与他人开房”这一新闻标题下聚集了一众八卦的网友。在网友的评论中,呼声最高的莫过于谴责陈某红杏出墙、心疼丁某新婚两个月就被戴了绿帽子。

对于丁某的诉讼请求网友都表示支持,认为确实应该向刘某索要赔偿。因此,大家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

也有人认为是丁某自己没能耐,如果他对妻子足够关心的话,就不会让陈某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这种出轨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丁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赔偿?

在丁某的起诉状中,丁某提出刘某在其婚后与他陈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侵犯了其配偶权。

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甚至法条中都没有这一名词的出现。

对于夫妻一方出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只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我国之所以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严苛的法律规定,主要还是因为这种事情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因此当事人只是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所以本案中丁某向刘某提出的赔偿主张其实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国关于出轨赔偿的法律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条文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可见,与丁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是陈某,如果丁某想要主张赔偿,也只能在离婚时向存在过错的陈某主张。

而刘某作为丁陈二人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负有赔偿责任的。

二、丁某的取证行为是否正确?

除了刘某是否应该对丁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外,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就是丁某当时带着一众兄弟破门而入的取证行为是否正确?

当民警接到报案后已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除了出轨的陈某和刘某,本案当事人丁某的行为也是存在不当之处的。

不分青红皂白的闯入和披头盖脸的围殴已经涉嫌侵犯陈某和刘某的隐私权以及生命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隐私权做出进一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六项行为,其中第二项就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由此可见,丁某破门而入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也提醒了我们在取证和固定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手段的合法性,不然即使收集到了证据,也可能会被定义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此外,丁某一众人马的殴打行为也涉及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好在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否则丁某不仅要不到赔偿,还会因此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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