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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未约定的律师费由谁承担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0点击:16

调解协议未约定的律师费由谁承担

作者:王 轶 王文君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刘某向何某借款到期未归还,双方约定:“如果一方违约,打官司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之后,何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何某诉讼阶段律师费5万余元由刘某承担,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并兜底约定“双方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但刘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故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阶段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5万元。

此后,双方在该执行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刘某除按调解协议支付借款本息、诉讼阶段律师费外,另支付迟延履行利息7万余元。但何某表示,执行阶段的律师费5万元,按照双方关于“打官司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应由刘某负担。刘某对此不予认可,何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执行阶段律师费5万元。

【分歧】本案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阶段律师费应由何某自行负担。律师费作为委托人诉讼成本的一种,在何某与刘某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应由何某自行负担。虽然何某和刘某在诉讼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未涉及可能产生的执行阶段律师费,作为诉讼成本,执行阶段律师费应由何某自行负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阶段律师费应由刘某承担。根据何某和刘某的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双方虽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但对后续可能发生的执行阶段律师费未作出约定。因此,执行阶段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仍应遵从双方的在先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是因刘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所致,故执行阶段律师费由刘某负担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评析】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执行阶段律师费5万元应由何某自行承担。调解协议属于双方的约定,根据在后约定覆盖在先约定的原则,该调解协议已覆盖双方先前关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由于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就可能产生的执行阶段的律师费未作约定,那么该费用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律师费系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属于委托人诉讼成本的一种,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理应由委托人何某自行承担。此外,何某本可自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聘请律师,故执行阶段的律师费由何某自行负担并无不妥。

为何有不少人持第二种观点?究其原因,还是主观上认为何某律师费花得“冤枉”。如果在何某起诉刘某还本付息的案件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何某和刘某在诉前的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会判决诉讼阶段律师费5万余元由违约方刘某承担。也就是说该案调判的结果是一致的。回到本案涉及的执行阶段律师费,如果刘某未履行的是判决,何某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阶段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那么执行阶段律师费,按照双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也应当由刘某负担。而本案中,刘某未履行的是调解协议,执行阶段律师费反而无法得到支持,客观上出现了“调不如判”的情况。此时,难免会有人认为,该结果对何某而言有失公允,违约方没有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对此,笔者不能认同。首先,当事人为避免冗长的诉讼或出于其他考虑,放弃部分权利促成调解从而高效解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本就是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决定。其次,本案已由调解协议确定了刘某的义务,进入执行阶段,律师费并非必要支出费用,且5万元的律师费无论对于哪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小的负担。最后,刘某因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已额外支付迟延履行利息7万余元,即已付出了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