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问法院为什么不让对方承担律师费
实际上,此间存在极大的误解。当事人听闻最多的言论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一,此诉讼费用指的是我们向法院递交的诉讼费用。其二,当下所论及的律师费亦属诉讼费用范畴,然而,此项律师费并非法定可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怎样方能使对方承担您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呢?毕竟并非每一案件皆有委托律师的必要性,不过委托律师乃我们的法定权利。通常而言,当事人秉持着“自己修桥,摸着石头过河,还不如交过路费(即律师费),专业之事交由专业之人处理”的理念。但律师费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各异,收费亦有所不同。倘若当事人与律师达成高额的律师费,且律师费并无统一标准,即便法院予以支持,那也会进一步致使对方当事人受损。因此,就本律师实际办理案件的经验,主要是以下两种方式:
01
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在双方签订合同之际,于合同中可作如下约定:“倘若一方存有违约行径,另一方则有权为实现合同约定的债权而采取法律手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涵盖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解费、公告费、送达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皆由违约方予以承担。”守约方因通过司法程序以救济自身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倘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具备合法有效性,那么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法院能够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以及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02
深圳地区的劳动争议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深圳地区,因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因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可主张由公司承担,然而,其上限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