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民事调解书能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吗
诉讼阶段,债务人为了转移债务,故意与债权人达成调解,法院依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请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却被法院告知民事调解书无法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此时,申请人应该怎么办?
一、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申请人能否依据民事调解书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
回答上述问题,首先应当先分析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拒执罪规定中“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226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拒执罪中规定的“判决、裁定”,因此,申请人不能以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
三、救济途径
虽然申请人不能依据民事调解书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但是申请人可以以其他罪名或者依据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1.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但可追究其他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除了会涉嫌拒执罪,还可能会涉嫌以下罪名:
一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是妨害公务罪。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行为进行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或者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则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是虚假诉讼罪。若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判决裁定等,则构成虚假诉讼罪。
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以调解书为内容作出的执行裁定的,申请人可以追究其拒执罪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的裁定,那么申请人可以以裁定书为依据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因此,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以调解书为内容作出的执行裁定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律师提醒
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防止债务人假借调解之机转移财产,在与债务人达成诉讼和解或者调解时,应当尽量要求对方先履行相应比例的债务,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物,以便确保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若是在债务人在民事调解生效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法院以生效民事调解为内容,作出执行裁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裁定后不履行义务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以执行裁定为依据,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