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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精神疾病患者离婚也要按正常婚姻的离婚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1点击:55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1140字,阅读全文约2分钟31秒。

精神病患者可否提起离婚诉讼,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即为可行的法学原理,决定了精神病患者同样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11年2月被告小宋与原告小张结婚,同年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却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的琐事产生争吵。

2014年1月原告小张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小张在2月、3月曾两次患“癔症”而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小张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小张的父亲老张作为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小宋答辩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小张支付每月1元钱的子女抚育费,以维护母女的感情。

法官说法:

本院在原告小张的病情经治疗有所好转后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被告小宋抚养,原告小张对被告小宋要求告支付每月1元钱的子女抚育费的请求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原告小张的精神健康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小宋的承受能力给予原告小张精神帮助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诉讼中本院对原告小张的精神健康状况做了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小宋从维护母女的感情出发,要求原告小张仅支付一元的抚养费,原告小张表示同意,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情理,同时原告小张的精神健康状况不佳,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抚养子女的能力也会受到限制,因此对双方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予以确认。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标准,还是按照正常婚姻的离婚标准来看待,即必须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去分析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2、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夫妻感情一向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3、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本文由为民说法365天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