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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人谈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0点击:4

嘉宾律师:孙振明

本期策划:何恒恒

34岁当奶奶,或许能让四世同堂不再是梦!可一个13岁的姑娘嫁为人妻,但凡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要求。那么,法律是否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一旦感情破裂,财产、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孙振明律师就一些地区“34岁当奶奶”的违法早婚现象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分析、探讨。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何恒恒。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孙振明律师,孙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孙振明律师】大家好!很高兴能再次跟大家相聚在《法律名人谈》栏目。

【法律名人谈】“13岁结婚,34岁当奶奶”,或许这样的时代对我们来说早已远去,但是,在一些仍受传统封建思想束缚的地方,其确实存在。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孙律师您能给大家说说,诸如早婚这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法律效果何在?

【孙振明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如果构成无效婚姻,双方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名人谈】婚姻一旦被认定为无效,便会自始无效,而婚姻关系非法存续期间的身份和财产关系也会因婚姻的无效而解除和分割。那么除了未达法定婚龄会导致婚姻无效外,还有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哪些条件?

【孙振明律师】婚姻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就是本案中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

其次,就是有重婚行为的;第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最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二个问题,一段合法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男女双方要完全自愿;

2、双方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需求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

同时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法律名人谈】当一段婚姻因违法而走到末路,彼此因无效婚姻而产生的共同财产也自然成了麻烦。那么哪些财产应当认定为是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对这些共有财产又应该如何分割?

【孙振明律师】因无效而产生的共同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所有的除外。

双方共同所有因无效婚姻而产生的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名人谈】虽然成家是一个人一生中非常幸福的事情,但过早结婚对一个孩子来说无疑是满腹心酸。当一段无效的婚姻被终结时,除了财产的分割让人头疼外,对于有了孩子的双方,子女抚养问题会更加让彼此困扰。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这样的情况,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该如何确定?是否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孙振明律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应当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法律名人谈】不管婚姻有效与否,孩子都是无辜的,都不应该成为婚姻的受害者。因此,不管基于何种原因结束婚姻关系,父母都应该让孩子有更好的生活。在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抚养费的给付非常关键,而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孙律师其具体应该如何确定呢?

【孙振明律师】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法律名人谈】根据相关社会调查和报告数据显示,因为心智、年龄等多方面的不成熟,早婚往往也伴随着家暴、闪离等许多婚姻的不良问题。大家都知道,家暴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婚姻中受害的一方可以索要相应的损害赔偿。那么在婚姻无效的前提下,“家暴”能否成为受害一方索赔的法定条件?在婚姻关系合法存在的情形下,离婚的法定条件还有哪些?

【孙振明律师】“家暴”如给一方造成伤害了,可以要求对方索赔。有以下情况,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法律名人谈】另外,我国很多地区在嫁娶时一般都会涉及“彩礼”问题,那么当“不法婚姻”遇上“闪离彩礼”,此种情形下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当事人要求退还彩礼是否于法有据?

【孙振明律师】有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名人谈】幸福美满的婚姻人人都向往,而合法是前提,处理好婚姻关系中的登记、解除等问题更需要智慧。孙律师,您能结合办案经验给大家讲述一些婚姻法律方面的小贴士吗?以备大家不时之需。

【孙振明律师】婚姻是人生大事,不应感情用事。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证据,确立夫妻关系才能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履行,不应出现该案中的情形。

【法律名人谈】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孙振明律师】希望大家多多沟通交流。

【法律名人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孙振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