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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6点击:13

离婚财产怎么分?不是一人一半这么简单,离婚有这些情形是可以多分。存在以下这四种特殊情况,第一,夫妻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中约定好财产的归属,这个法律是认可的,而且在判决离婚时也是会按照这个原则去做。第二,婚姻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比如一方在婚内有出轨、家暴、遗弃等行为,这部分行为叫做过错方,另一方可以索要损害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会根据过错的程度、财产状况等原因综合判定。第三,负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比如说,一方放弃工作在家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等行为可以在离婚时所要补偿,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务补偿。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时间的长短、负担义务的多少、家庭财产状况等进行判决。第四,离婚时一方为了避免分割共同财产而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想自己多拿,或者是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这些都是违法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