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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履行完毕 能否申请撤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9点击:46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杨瑞 通讯员孙健报道)惹上官司时同意接受法院调解,履行完毕后又反悔,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例。

2015年末,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铁路专用线的标段项目,又将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万振公司(化名)。万振公司施工完毕后,欠付工人王某、辛某劳务费2万元,该公司负责人昂某给王某、辛某写了欠条。此后半年间,王某、辛某多次讨要无果,遂将昂某、万振公司、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劳务费。

审理过程中,因昂某、万振公司未到庭,王某、辛某暂撤回对昂某和万振公司的起诉。法庭主持调解,希望某建筑公司替万振公司垫付这2万元,而后与万振公司结算工程款时再将这2万元从中核减。某建筑公司代理人表示同意,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并向王某、辛某支付了劳务费2万元。

一周后,某建筑公司又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调解书,并要求返还垫付的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从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两方面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则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本案中,虽然是万振公司欠付劳务费,但因某建筑公司与万振公司签订过分包合同,其与万振公司的账也尚未结清,在诉讼中,某建筑公司自愿为万振公司承担该笔劳务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在调解时也对某建筑公司代理人充分释明,确认其自愿承担该笔劳务费,并告知其与万振公司结算时可核减该笔费用。该案调解完后,某建筑公司反悔,要求撤销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申诉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时应当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认清调解后所将承担的义务,并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对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预判,不要在事后又以不了解情况等理由反悔,因为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对调解书提出申诉,通常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