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中心

律师说法丨民法典实施后如何才能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5点击:36

爱情或婚姻,当你拥有的时候,一定要珍惜。而当真正失去的时候,也要学会及时地放手。(引自网络)

图片来源网络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国家实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婚姻制度,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文重点介绍《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如何才能离婚?哪些条件属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和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俗称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对此种离婚方式新设置了两个期限,也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①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②第一个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俗称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关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完)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孙燕青律师(VX同号13964162092)提醒: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不知如何处理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