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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会因婚姻状态的改变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6点击:12

律师 李小妹

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翠花经人介绍认识了大壮,相识不到一年就结婚了,婚后育有一个一岁的女儿。大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赌博,对外欠付了很多款项,对翠花母女二人亦不闻不问。

结婚以前,大壮全款购置了一套A商品房登记在大壮名下。结婚不到一年,大壮为了表示诚意,特意在房本上加了翠花的名字,为共同共有。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又购置了一套小的B商品房,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尚有100万贷款未清偿完毕。

现翠花想提起离婚诉讼。上述财产又该如何做分割呢?大壮对外产生的债务又该如何分担呢?

【律师释法】


一、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状态的改变而自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大壮没有在房本上加翠花名字,A商品房属于大壮个人财产,翠花并无权利进行分割。但结合本案,大壮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自愿赠送一部分给翠花,并完成了加名过户等手续,因此A商品房已经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即便A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是否意味着离婚时翠花可以分割房产价值的一半呢。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可能会考虑出资的贡献,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双方之间生育子女等综合判定。因此,本案翠花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有可能分不到房产价值的一半,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A商品房,翠花肯定是占有相应份额的。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可以进行分割。由于上述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尚有贷款未清偿完毕,此套房屋的分割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争议,具体做法,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明确房屋归谁所有,剩余贷款由哪一方去偿还。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由于案涉房屋尚有贷款未清偿完毕,双方并未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分割方式为:即房屋的现价值-剩余未偿还的贷款余额/2,即为要分割的数额。但在实践当中,一般需要其中的一方或双方先行清偿贷款,贷款偿还完毕后再进行分割。

三、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才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签债务或者一方事后进行追认,或者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大壮嗜赌成性,对外产生的债务、所出具的欠条并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上述债务等与翠花个人无关,翠花亦不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法定的离婚条件情形认定相对来说比较苛刻的。尽管大壮嗜赌成性,但经法院认定仍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因此,就本案而言,翠花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大壮不同意离婚,法院直接判决予以驳回。间隔半年后,翠花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最后判决予以离婚并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


婚姻是神圣的,万不可因为一时冲动而离婚,防止因“小事冲动”作出不理性的选择,因此《民法典》特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日子里,希望各方能够慎重考虑,慎重选择。一旦协商不成,只能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的流程亦是相对复杂的,其中主要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等问题,整个诉讼离婚的时限可能长达一年多之久,耗时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