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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有效的出轨证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7点击:48

年底适合盘点,今天就来盘点一下,那些有效的出轨证据。


出轨是最容易闹情绪的,看看影视剧中出轨的一方,观众们大多非常气愤,而被出轨一方呢,在向闺蜜吐槽或咨询律师时,大多都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笔者作为代理人,代理出轨一方也要谨慎和小心措词的,否则稍不留意,就可能被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话不多说,直入正题,盘点哪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对方出轨的事实。


证据一:开房记录


这是王牌证据,此类记录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需由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由法官直接向公安机关调取。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不支持开具调取开房记录的调查令,但也有部分法院基于案件本身的案情需要,或者宥于当事人特别能“沟通”,迫于压力而开具调查令。当然,律师写此类申请也是个技术活,总的来说核心点要说明,要求开具对方当事人与其他异性同住人的全部开房记录,时间是自结婚以来。如果未写明确,可能导致最终调取到的开房记录无法证明出轨事实。在笔者所在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都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结果只有我方申请调取的开房记录中,显示出对方与异性的开房记录。而对方申请调取的我方的开房记录,仅仅是我方当事人自结婚以来个人的开房列表,并无任何同住人员信息。可想而知,这样的开房记录不能说明出轨的事实,即使存在他经常外出开房,可能是双方吵架了去酒店开房,也可能是因工作出差而开房。


一般而言,持法院的调查令调取的开房记录,可信度及证明力更强,一旦被采纳,判损害赔偿几乎是肯定的。还有些当事人,从某些软件(美团、携程等)找到配偶的订房消费记录,但是,由于没有同住信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单凭开房的消费记录就判定出轨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二:同居一室(床)的视频、照片


这也是王牌证据,之所以放在第二位,实在因为想获取此类证据,成本太高。据笔者办理的离婚案件总结,能拿到此类视频和照片的,大多有专业的人员,专业器材的帮助,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成本太大。而且该类证据特别辣眼睛,比较劲爆带感。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同居一室(抓“出轨”在床)的证据有些确实是当事人自行搜集的,大多是事前谋划取证,小部分为碰巧获取。有一些当事人,在知晓对方可能出轨后,会在二人居住/所有的房产内,或者是车辆内,安装相关设备,用以记录当事人“出轨”的视频、录音。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不得不说,有些出轨者确实比较猖狂,胆敢在婚房内出轨,此时如果正好被录下来,就会成为有力的出轨证据。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虽然没有直接录下正在“出轨”的视频,但对方当事人与出轨对象在客厅内就卿卿我我,一起抱着进了卧室,过了“好大一会”才出来,想都能想在里面干了些什么。再狡辩都没有用!


笔者所在团队还代理过一起案件,当事人将摄像头架在对方位于某村一处老宅门口的一颗树上,由于这颗树刚好对着老宅的门口,此摄像头完整记录了对方和出轨对象一起晚上六点进去,第二天早上八点才出来的整个过程。与此相关联的还有,该当事人在对方使用的电动车钥匙上又放置录音设备,最后视频、音频相互印证,想否认是极其困难的。不得不说,有些当事人对于搜集配偶的出轨证据是处心积虑的,智商极高,能想到在树上安装摄像头,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上安装录音设备,确实令人咋舌。


也有当事人自己备份的视频被对方取证并使用的(猜想可能是为了纪念回味),当然发现的过程一般纯属偶然。记得有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起诉离婚后,男方就离家出走了,但将个人电脑摆在家中。女方想了很多办法,终于打开了电脑,在男方使用的电脑中看到被男方保存的不雅视频,还不止一个,是在酒店内和不同女性的视频,至今还记得,女方将此视频提交给书记员时,书记员的那个脸红的……。不得不说,有些人确实有这类爱好,后来和同事们聊天,发现有此类爱好的是个群体,其他案件中也发现过。比如大家都知道的陈冠某和张某某一群女星的不雅视频。


由于此类型的证据比较辣眼睛/耳朵,视频、声音直指当事者,该类证据一经坐实,就是有效的出轨证据。


证据三,婚生子女非男方亲生的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当然是直接证据,且相对容易获取。亲子鉴定往桌子一摆,是否出轨自见分晓,都和别人生孩子了,还没有出轨?从男方的角度讲,抚养了别人的孩子,是对自己感情的最大伤害。比如,最近在网上关注度非常高,沸沸扬扬的三个孩子都非亲生的案件,女方在离婚诉讼间隙生育第四个孩子,也不是她老公的,这让广大网友对于男方无比同情。


但是,笔者遇到过,女方怀着孕和男方才领证结婚,这样的案件,虽然有亲子鉴定,女方可以辩解男方是自愿的,是因为爱才在一起的。

如果先怀孕后领证,即使有亲子鉴定能证明孩子不是男方的,也无法证明女方婚内出轨。毕竟,女方在和男方领证前就已经怀孕了,女方可能结婚的目的并不单纯。


证据四:婚内与他人生子的证据


婚内与他人生子,男女皆有可能,但相对难取证。笔者所在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因在离婚纠纷中,女方调取了私生子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赫然载明男方是孩子的父亲,因有相关证据证明存有私生子,后女方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最终男方被法院认定犯重婚罪,存在婚姻过错。


与他人生子,也可以指女方。笔者所在团队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法庭的主持下,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男方偶然听别人说,前妻在离婚后五个月就生了孩子,后又经多方打听,找不到相关证据,确定的是,前妻确实与他人结婚。我们代理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但证明出轨(生育他人子女)取证难度很大,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法院最初不愿开具调查令。后来经多方调查、研讨,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至市级卫健委调取女方在一段时间内生育子女情况,最终证实其在离婚后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内产下一子,违反生理常识,进而推定婚内怀有他人的孩子,从而判定女方婚内出轨。


证据五:出轨方认可出轨的保证书、录音等材料


该类保证书的内容越细节,越可能被法院认可,但如果比较笼统,比如只写犯了错,愿意回归家庭,则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可能被法院认可。这类证据当事人比较容易获取,趁着对方愧疚,难过,想要挽回家庭,赶快写个书面材料,一来记录该事件,二来表示回归家庭,三来再加上一点惩罚,让他保证不再犯,胆敢再犯,五十大板(巨额赔偿),虽然该赔偿不一定得到全额支持,但有比没有好。


虽然此类证据,也会被当事人辩称,那时是被迫写下的,是应要求写的,都是事先打印好的,是没有的事实,但是大家都是成年人,事后(离婚纠纷时)再说那些话,可信度几何?


证据六:庭审中的自认


庭审中的自认,获得相对偶然,但也最是致命。绝大多数的出轨者都不会认的,总要辩驳两句,即使铁证如山,也要胡胡搅蛮缠两下,这就要求不管有没有证据,有什么样的证据,尽量提交给法院,万一对方认可了呢,当事人的认可比任何证据都管用。笔者遇到过一起案件,一方的循循善诱,再加上法官威严的询问,当事人跃过律师,直接认可了在婚内出轨异性,还记得当时的场面,律师被气的脸都绿了。法官见当事人已经自认,直接提醒书记员记入笔录中。


还有些离婚案件,由于各种原因,离婚起诉前没有亲子鉴定,诉讼才提起亲子鉴定。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双方都是聋哑人的离婚案件,语言沟通当然不可能,因闹离婚,民政局都去过好几次。有次谈判离婚,女方的父母竟然公开指着男方骂,并宣称,孩子和男方没有毛线关系,恰巧这段录音竟然还被男方的家人录了下来作为证据。庭审当天还没有开庭,女方代理律师就认可孩子不是男方的,还辩解说,女方的婚姻生活暗无天日,太不幸福太压抑,才去和其他人生子孩子 ……基于女方的自认,最终亲子鉴定都不用做了。


证据七,聊天记录(微信、qq、短信)


为类型证据易被当事人获取,之所以放在第七位,实在是因为证明力太弱。很多人发现配偶出轨,都是在微信中先发现的,缘于微信的界面,总是将内容先跳出来,亲密相处的夫妻,一个不小心看到诸如“亲爱的,小甜心”等敏感字眼,好家伙,开始不动声色的怀疑,找证据。还有些是发现的过程特别戏剧性,手机和电脑互联(尤其是苹果、华为),还有些是孩子做作业用爸爸的手机,被妈妈发现了。


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发现和取证的过程非常特别。女方以为男方不知道她的密码,各种平台内的“聊天”没有删除。实际上呢男方知道女方的手机密码,但仍假装不知道她的密码。于是乎,半夜里,男方趁着女方睡的特别熟的时候,偷偷摸摸地,拿着女方的手机,躲在某个地方(估计是厕所),打开女方的手机进行一番神操作:打开聊天记录、截屏、发送微信到自己手机、删除,女方整个一点都不知情。因为这类证据最容易获取,大多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十之八九都会有聊天记录,鉴于证明力比较弱,有些人可能会说,我只有一些聊天记录的截屏,要不要交啊。当然要交,否则,法官对于出轨这一过错,可能连审都不会审。


可见,夫妻双方的手机公开是一项难能可贵的品质,甚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品质。敢于相互公开手机密码的一定是真爱,至少不会有夫妻忠诚的问题。夫妻之间的手机能否互用,甚至成为检验双方感情的一项试金石。所以各位看官们,你和伴侣敢互看手机,互相公开密码吗?


证据八,其他


之所以归类为其他,是因为此类证据大多是辅助证据。比如通话记录,总是半夜凌晨和某个人通话,这关系肯定不正常嘛。再比如经常半夜打车去到某个地址,而这个地址又关联着出轨对象的住址。再比如,经常点两份外卖到某地,而这个地方关联着出轨对象。还有转账记录,比如配偶经常转钱给第三者,特别是一些诸如“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能证明二人之间的关系非比寻常。另外,还有一些案件中,出轨方为公职人员的,在其出轨后被单位发现,由单位调查核实出具的处罚记录等书面证据。笔者还见到因为捉奸产生的报警记录、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租房的合同、一些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涉黄被处罚的相关材料等,均可作为出轨的证据使用。再有些喜欢记录的人写的“出轨”日记,如被对方获取,亦有成为出轨证据的可能性。


虽然,有了这些出轨证据,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鄙视睥睨对方,甚至如果利用得当,谈判离婚时,还可能让对方净身出户,但这个真的因人而宜,不可一概而论。有些人认为,我就是要惩罚他,惩罚那个第三者,我好不容易搜集来的证据,细节虽然不可以公开,但我就是要在判决书中由法官记载他出轨的事实,尔后公开判决书,让他在亲戚朋友同事间的道德评价下降,成为别人茶余钣后的谈资。此等不理智的要求,另当别论。


从法律角度来讲,法院认定一方存在出轨,有过错,是从严把握的。这个也好理解,毕竟要从法律文书的角度认定一个人的行为,并作出否定评价是个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一定确认,出轨方一般要承担损害赔偿、少分财产等法律后果。在这里也需要特别说明,即使被法院认定对方出轨,其存在过错也不会必然导致净身出户,除非出轨方碍于脸面自愿放弃所有财产,答应各种要求。


从取证角度来讲,各种形式的证据肯定是越多越好,但是,如果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时间、金钱、精力)太大,就不建议搜集了,更不要刻意制造,虽然遭遇对方出轨极易有情绪,但是还是应该尽量保持理性,如果所遇非人,不纠缠早点结束会更好。或许时间可以冲淡所有伤害。


各位,你们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哪些奇葩证据呢?欢迎留言探讨,欢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