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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没有感情破裂的证据可以起诉离婚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31点击:31

有当事人咨询:我想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啊?他一直拖着不肯去民政局,没有财产纠纷,只有一个孩子十二岁了。抚养权不争,孩子愿意跟谁就跟谁。我该怎么做?

其实,离婚只有两条路:一个是协议;一个是诉讼。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对方死活不同意离婚,那么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查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判决离婚。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人身自由权高于一切,婚姻关系不可能成为一个人终身枷锁。只要夫妻一方坚持离婚,坚决表示不想一块过了,法院总归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对方不同意离婚只能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一方想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单方面申请离婚只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向法院起诉离婚不仅可以增加对方调解离婚的心理压力,同时法院力量的介入也有助于离婚的快速解决。

更重要的是,及时向法院起诉,及时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即便最终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也只是时间问题。

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怎么办

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即使对方不同意,法院也会强行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或相关证据不充分,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过了6个月的限制起诉期,当事人可以第二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就比较大了。

如果想快点离婚,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协助。毕竟,诉讼开庭是律师的战场,有专业律师协助,成功的概率自然能增大很多。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吗?还是要看情况的。

如果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必定会判离。我们以法院判决离婚标准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为例。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耗时3个月,判不准离婚,然后双方分居1年,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若耗时6个月,那么最多也就是拖1年9个月。

如果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那就意味着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理由认为起诉二次离婚就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当然法官更有理由认为起诉二次离婚并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总之,这两种判决都是对的,都不违反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留有一个兜底条款:“(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个条款其实是赋予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认定是否符合“(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几次才有可能构成这个法律条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至今的司法审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上具有参考价值。

该意见指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从婚姻基础看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从婚后感情看夫妻感情破裂。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从离婚原因看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看夫妻感情破裂。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总体而言,离婚诉讼本质上就是一场法律博弈。如果你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又想争取让法院判离,那么尽量在起诉之前就帮法官排除判决离婚的障碍,积极举证,使法官写判决书时好写,有法律可以依据,有证据可以支撑,这样判决离婚就会顺其自然了。如果原告把一大堆的难题都踢给法官,法官很可能再把这个难解的球踢回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所以,起诉想实现目的,就要了解法官的思维。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