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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31点击:23

检察官,我在法院打官司,感觉自己有理却败诉了,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无果,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可以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检察院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最终做出决定。

通常我们采取的监督手段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所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另一种是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官,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有的,下面我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我作为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我在什么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上面的法律法规大家看明白了吗?

如果您目前有这类困扰,或者亲戚朋友正面临类似情况,可以来天桥区检察院咨询或者申请监督,检察院将会依法办理。


有相关问题请到天桥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拨打12309联系我们哦!

END

来源: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