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官带你了解民事检察之民事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什么是民事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什么情况下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在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请监督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出监督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监督需提交哪些资料?
1.监督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代理手续;(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效证照。如委托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等委托手续。
3.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检察院处理结果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出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
7.复查维持。
作者:刘叶妍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