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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执行不能的处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6点击:9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导读: 近几年来案件骤增,经双方协商一致,有的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手续,由民政部门发一本,当事人每人持有一份。有的在法院协议离婚,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在民政部门办理,花费较低一点,在法院起诉加之委托律师的费用,的确近几年来案件骤增,经双方协商一致,有的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手续,由民政部门发一本,当事人每人持有一份。有的在法院协议离婚,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在民政部门办理,花费较低一点,在法院起诉加之委托律师的费用,的确是偏高一点。但是对于涉及孩子、家庭财产的分割,以及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费等涉及未一次性付清相关费用的案件,最好还是经过法院处理,因为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约定的履行。而经过民政部门协议处理的离婚案件,有一方不自觉履行其义务的,该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后才能依据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再去申请强制执行,在时间上和程序上又增加了麻烦。我办理了一个案子,男方陈某与女方朱某于2012年2月27日在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和双方签订并由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自愿离婚。儿子陈某某2005年8月10日出生,归女方抚养,陈某向朱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到十八岁为止。位于xx的房子归儿子陈某某所有。盖房子借钱17000元由陈某偿还。同日,男方陈某向女方朱某出具一张,欠女方补偿费30000元,特写此字句,期限一年,由2012.3.1起至2013.3.1。离婚后,男方未向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未支付30000元补偿费。经催要不给,女方向法院起诉了两个案子,一个是以孩子陈某某的名义起诉陈某费纠纷,另一个是朱某起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索要30000元补偿费。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由于一方违约,另一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维权,原本在法院离婚一次起诉可以解决的事情,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反而变成两个案子,时日一久,维权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慎重选择协议离婚的机关,认清风险所在,以解除后顾之忧。